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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国家权力与对外直接投资保护

发布时间:2019-01-16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 浏览:【字体:

[内容提要]从契约理论视角来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系列显性或隐性契约,国际直接投资存量效应及其缔约方特殊性又使这些契约在性质上表现为不完全的行政契约。如何防范不完全契约情况下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滥用行政特别权所引致的政治风险以及解决与此相关的国际投资争端,这是跨国公司和母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在跨国公司进行了对外直接投资以后,不完全契约执行主要依赖于自我实施机制和第三方实施机制,而这两种不完全契约实施机制均与社会资本密切相关。结构性权力与社会资本契合为母国政府约束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保护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母国可以运用结构性权力影响国际社会所遵循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进而为母国通过社会资本促进不完全契约履行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来说,母国可以利用价值观外交、东道国履约信息共享以及东道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声誉和信用,促使不完全契约自我履行,同时运用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等方面优势制定和完善不完全契约第三方实施所依据的国际投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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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不完全契约;结构性权力;社会资本 本文来自织梦

一 引言 内容来自dedecms

自19世纪末期以来,为了获取资源、市场、效率或战略资产,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生产地点和市场从国内延伸到国外。在走出国门之前,面临同为市场微观主体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不完全契约,企业可以通过一体化或外包来克服契约摩擦造成的效率损失。在企业选择跨国一体化经营之后,在外资企业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一系列显性或隐性契约。由于国际直接投资具有存量效应,即在投资完成以后,跨国公司和母国在东道国的利益才刚刚产生,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存在的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显性或隐性契约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在国际直接投资契约执行过程中,东道国政府可能出于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干扰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本文来自织梦

由于东道国政府不但是缔约方,而且拥有属地管辖权和行政特别权,[1]缔约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从性质上说,不同于企业之间的民事契约,在外资企业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存在的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不完全契约是一种行政契约。[2]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单纯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克服上述具有行政契约性质的、不完全国际投资契约相关的政治风险。对于母国来说,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母国的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从一体走向分离。[3]如何降低不完全契约情况下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滥用行政特别权所引致的政治风险以及解决与此相关的国际投资争端是跨国公司和母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织梦好,好织梦

在海外投资保护体系构建方面,现有文献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上,主要探讨了中国海外资产安全防控与监管体系以及融资、保险和信息咨询体系构建,并就海外投资保护金融协调机制、政策性保险业务、商务咨询、海外投资主体、投资国家和投资项目选择以及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海外资产监管体制和法规、海外资产管理人才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4]上述文献较多地关注了母国对外投资服务的单方面风险防范,缺少深层次的国际投资风险来源分析,也没有从母国与东道国关系建构视角探讨对外投资保护问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在对外投资保护手段方面,学者们主要基于美国对外投资保护经验,结合中国对外投资实践,提出了中国对外投资保护的政策建议。在国际经验方面,美国综合运用军事、外交、经济、文化等手段保障其海外经济利益,[5]国际或者区域性经济金融组织、非政府组织、国家间双边协定以及由美国国内延伸出来的新型海外经济利益保护组织等,在维护美国海外金融投资安全、经贸市场扩张、能源资源控制以及经济情报掌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6]在借鉴西方国家海外经济利益保护经验基础上,中国应从战略框架搭建、国内立法与政府机构设置、国际机制改革与创建、海外军事力量投射与运用、民间力量培育等方面着力,[7]通过白皮书对外宣示经济利益,运用对外援助、多边合作平台、行业协会、海外华侨以及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等途径保护海外经济利益。[8]此外,鉴于国有企业在中国对外投资中举足轻重,学者们还探讨了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问题。[9]上述文献主要是基于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保护实践的零散的案例研究,缺少统一的理论分析体系,也没有充分关注这些保护手段背后的理论逻辑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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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用国际投资协议保护对外投资方面,学者们主要关注了双边投资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双边投资协议谈判存在缔约国之间谈判地位与能力、谈判目标与效果、权力与利益等方面的不平等或不平衡现象,特别是随着全球化发展,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侵蚀国家主权,发展中国家应创立平衡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权益的新型双边投资协议,并且根据国际法的人本化要求强化投资者社会责任,进而形成普遍接受的国际投资新规范。[10]近年来,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引入“法庭之友”等方式加大了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但巨额国际索赔也给东道国带来了沉重负担。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减少国际投资仲裁负面影响的较好方式是在双边投资协议体系下进行重新谈判而不是退出。虽然双边投资协议文献在母国与东道国双边关系中探讨了对外投资保护问题,但没有关注这些非中性的国际投资规则背后的深层次决定因素。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与现有大多数相关文献侧重于国别案例研究不同,本文以国际直接投资契约的不完全性及其引致的政治风险为切入点,运用契约理论、结构性权力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探讨了对外直接投资保护的理论逻辑,为上述文献所提出的对外投资保护手段提供理论依据。与此同时,本文进一步拓展了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企业跨国经营决策研究,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不完全民事契约进一步延伸到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的不完全行政契约,强调了国家权力而不是产权在不完全行政契约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在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采用现实主义的权力定义,从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霸权兴衰之间关系角度进行了探讨。但是,吉尔平研究的是美国和英国等拥有或曾经拥有霸权地位的超级大国,没有关注那些普通的对外直接投资国家。本文从结构性权力与社会资本契合角度分析了不完全国际投资契约执行及其对外投资争端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普遍性。 本文来自织梦

本文其他部分组织如下:第二部分探讨了母国对外直接投资保护的必要性,主要分析了国际直接投资契约内容和执行过程中的不完全性及其引致的政治风险。第三部分在分析不完全契约实施机制与社会资本之间关系以及结构性权力在增进社会资本方面优势的基础上,探讨了母国运用结构性权力保护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逻辑。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第三部分的延伸和具体化,分别从不完全契约自我履行机制和第三方实施机制探讨了结构性权力保护对外投资的机制与途径;第六部分是结论性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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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直接投资契约不完全性引致的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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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风险暴露程度相对较高。根据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只有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时,企业才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在区位优势方面,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矿山、油田、港口等能源、矿产资源和基础设施的直接投资具有较强的场地专用性。在所有权优势方面,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技术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培育等活动需要进行专业化人力资本投资。特别是在全球生产网络下,为了应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以及消费者多样化需求,跨国公司采用了产品差异化战略,在东道国加强了专用性设备投资以生产客制化(而非标准化)中间投入品。相对于通用性投资来说,这些专用性资产的外部选择价值相对较低,如果没有完善的契约保障,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导致低水平、无效率的国际直接投资,甚至可能引致巨大的经济损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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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存在的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尽管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法规明确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权利和义务,但与国际贸易相比,国际直接投资具有存量效应,即在直接投资完成以后,投资者和母国在东道国的利益才刚刚产生,东道国目前的和未来的涉外政策都可能影响跨国公司权益。由于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全性以及投资项目不确定性,跨国公司无法完全预见将来可能出现的种种不确定情况,或者即使可以对未来变化进行预测,并就各种情况下的应对措施进行协商,但这一过程可能因交易成本过高而不可行。 织梦好,好织梦

东道国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特别权进一步加剧了契约不完全性。从契约性质上说,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存在的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的显性或隐性契约是一种行政契约。在此契约中,缔约一方是东道国行政主体,而且为了高效地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各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赋予行政主体行政特别权。根据情势变迁原则,在契约执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还可以协商或者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契约。行政契约上述特征使同为契约当事人的东道国行政主体获得了自由裁量权。这些自由裁量权对东道国政府维护本国公共利益是必须的,但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本身是契约不完全性的一个重要来源,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东道国政府所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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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契约执行方面,东道国可能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方面考虑而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加以限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经营活动。从世界角度来说,经济全球化有利于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科学技术传播。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目标可能与东道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相冲突,它们在东道国没有完全承担其应该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甚至危及东道国国家安全。例如,在能源、电信、金融、运输、水务等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基础设施领域的跨国并购;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关键技术、关键组件、关键项目、敏感地点的跨国并购;对东道国生产链中支柱产业或龙头企业的跨国兼并以及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跨国并购;假借国际直接投资从事大规模跨境套利、套汇,影响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安全;在东道国存在强迫加班、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工权益的行为以及破坏环境和危及公共健康的生产活动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东道国政府通常会制定外资政策或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以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甚至征收跨国公司资产。[12] 织梦好,好织梦

在某些情况下,东道国还可能通过牺牲跨国公司正当权益来提升本国结构性权力。在生产结构方面,当东道国企业掌握了相关技术和管理以后,或者伴随着外国投资者之间竞争加剧,东道国政府的议价力量会大幅提升,可能会要求改变契约或协议条款;东道国还可能通过征收、国有化或没收等手段掠夺外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或者以检查偷漏税、走私、卫生、安全条件为名搜查外国企业,动辄处以高额罚款或课以重税,或者以上述借口没收外资企业销售收入。在金融结构方面,为了使本国获得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资金,东道国政府可能会停止或延期支付,使外国投资者无法按时、足额将本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汇出国外,甚至特别是外汇管制政策或歧视性外汇政策也可能使外国投资者根本无法将上述资金汇出东道国。在知识结构方面,一些国家担心本国核心技术泄露而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对外资进行安全审查。在安全结构方面,东道国某些政治势力为了转移国内矛盾,通过有意识引导,将母国经济困难归咎于外资企业,导致当地人对外资企业仇恨,或者将外国投资者待遇作为国际舞台上谈判的筹码,通过变换立场来换取其他资源或者在国际政治中起到“站队”表态作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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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国国内投资立法在处理国际直接投资争端方面存在一些弊端。根据国际法原则,当东道国和母国就国际投资活动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东道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立法程序缺乏透明度,相关法律制定往往受到不正当权力干预,法院倾向于以当地行政法规为依据,执法过程中可能还存在司法腐败,不能完全给予外国投资者司法正义。在法律体系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也可能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敌意的规制和政治氛围,立法和司法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受到狭隘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意识形态影响。[14]此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和赔偿方面也可能存在分歧。例如,发达国家对东道国用国内司法、仲裁来解决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持反对意见,在征收和国有化补偿标准方面,发达国家一直坚持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标准,即“赫尔三原则”,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适当或合理的补偿标准。[15] 本文来自织梦

鉴于上述情况,跨国公司凭借自身力量难以保护其海外投资安全。面对东道国政治风险,除了少数跨国公司有政治资源游说东道国政府或利用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限制东道国销售以外,大部分外国投资者没有足够能力应对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滥用行政特别权。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保护外国投资的情况下,跨国公司不得不求助于国际法。但是,国际法也没有规定东道国必须对投资者做出可信且有约束力的承诺,而且即使东道国做出了承诺,投资者也无法确信东道国法院和仲裁庭会做出或执行对东道国不利的裁决。特别是由于东道国享有属地管辖权,当地政府可能会根据情势变迁原则,单方面更改或撤销契约,甚至引用国家主权豁免原则逃避违约责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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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构性权力保护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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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权力的四个基本结构及作为其辅佐的次级结构建构了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的相对地位,并在具体的/直接的社会关系中通过影响全球生产网络下的社会资本进而影响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和促进不完全契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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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性权力的理论演进及其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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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概念的界定,汉斯.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把权力定义为“人们对其他人的思维和行动的控制”。卡列维.霍尔斯蒂(Kalevi J.Holsti)进一步阐述了权力概念的三层含义,即对其他行为体的影响、影响成功施加所依赖的各项能力以及对影响的反应。结构性权力理论是在对新现实主义权力观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例如,谢尔.哥德曼(Kjell Goldmann)认为权力基础要素不仅可以是资源,而且可以是结构地位,改变和建立结构都应被纳入权力分析之中。本杰明。科恩(Benjamin J.Cohen)认为,在经济事务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不是物质上的资源禀赋,而是结构与联系。[17]其中,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对结构性权力的定义最具有代表性,她认为结构性权力不仅是确定议事日程或“设计”包含了支配国际经济关系的惯例和规则的国际体系,还是形成和决定全球各种政治经济结构的权力、构造国家之间关系的权力和决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相互关系框架的权力。[18]在苏珊.斯特兰奇看来,结构性权力本质上是制定规则的权力,而这种权力不是存在于单一结构中,而是存在于安全、生产、金融、知识这四个各不相同但相互联系的基本结构中以及作为其辅佐的运输、贸易、能源、福利等次级结构领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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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权力运作于其中的社会关系类型及其对行为者影响的具体关系角度,进一步分析安全、生产、金融、知识等四种相互联系的结构性权力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和不完全契约履行中的作用。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Barnett)和雷蒙.杜瓦尔(Ray-mond Duvall)认为权力是存在并通过社会关系对行为者施加各种影响的产物,这些影响塑造了行为者决定其环境和命运的能力。基于这一权力定义,迈克尔.巴尼特和雷蒙.杜瓦尔提出了两个划分权力类型的维度:社会关系类型及其对行为者影响的具体关系。由此看来,安全、生产、金融、知识等基本结构以及作为其辅佐的运输、贸易、能源、福利等次级结构建构了国家间相对位置,并在具体的/直接的社会关系中影响了国际经济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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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构性权力促进不完全契约履行的内在机理 织梦好,好织梦

社会资本在减缓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契约摩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说来,不完全契约执行主要依赖于自我实施、第三方实施和一体化三种机制。一体化或外包主要适用于同为市场微观主体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的不完全契约,而且这种决策是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之前做出的。在做出一体化决策并实施对外直接投资的情况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不完全契约执行主要依赖于前两种实施机制。其中,契约自我实施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国际投资保护途径,这种实施机制主要依赖于母国和东道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声誉、信用等社会资本。[20]第三方实施机制有利于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形成稳定的预期,可以在自我实施机制失效时提供辅助性措施,这种实施机制主要依赖于社会网络和组织中的关系、规范、习俗、规则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以及社会网络和组织嵌入其中的更大的政治经济系统或文化与规范体系。[21] dedecms.com

结构性权力在建构行为者位置和构建国际社会网络规范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与既定框架结构中寻求价值最大化的联系性权力不同,结构性权力是非人格化的,安全、生产、金融、知识等基本结构以及作为辅佐的运输、贸易、能源、福利等次级结构建构了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的相对地位,这一特征为生产资本与社会资本转换奠定了基础。与新现实主义权力强调的能力与结果控制之间的联系不同,[22]结构性权力是一种间接的制度权力,不但关注影响行为者行为或存在环境的制度安排或议程设置.而且强调了规则和秩序本身的制定权。由于社会资本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人们必须遵循其中的规则才能获得行动所需的社会资本,结构性权力的上述特征为母国通过社会资本影响东道国外资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结构性权力与社会资本的契合为母国政府约束东道国政府机会主义行为和促进不完全契约履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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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国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对外直接投资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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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力制衡原则,跨国公司需要借助母国国家权力以约束东道国政府或组织滥用行政特别权。不同于跨国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民事契约,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以主权为后盾并依法享有行政特别权的东道国政府或其授权的公法人,另一方是接受政府特许的外国企业,前者对后者享有监督指挥权、强制执行权和解除契约权等。[23]在这一契约关系中,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显然是不平等的,跨国公司缺少可以与东道国国家权力抗衡的力量。正如孟德斯鸠(Montesquieu)所述,“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上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4]因此,跨国公司需要借助母国力量制衡东道国政府相对于外资企业的特权。 dedecms.com

在现行国际法下,母国有权依据属人管辖权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保护。在国际法中,管辖权主要有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两种形式,它们分别与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因素和非主权因素相对应。根据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母国和东道国对同一经济实体或行为均有管辖权时,依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应优先行使。但是,在用尽当地救济而国际投资争端仍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母国可以根据属人管辖权要求东道国政府做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在东道国放弃用尽当地救济权利或没有必要用尽当地救济的情况下,属人管辖权优越于属地管辖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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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构性权力与不完全契约自我履行机制 织梦好,好织梦

如前所述,社会资本在不完全契约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母国结构性权力通过影响社会资本进而促进不完全契约自我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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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生产结构抑制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本文来自织梦

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了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全球生产网络。随着交通和通信技术发展以及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措施推进,跨国公司根据各国要素禀赋和制度比较优势,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生产环节和工序。与此相对应,跨国公司重新调整了企业边界,只从事全球生产链上契约化程度较低、附加值较高环节的生产任务,把契约化程度较高、附加值较低环节生产任务外包,最终形成了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供应商、承包商、分销商以及战略联盟伙伴等在内的一张遍布全球的生产网络。在全球生产网络下,领导厂商在全球生产网络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们控制了核心技术和战略性营销活动;高层级供应商在全球生产网络中地位稍次于领导厂商,它们一般也拥有自主性技术或知识产权;低层级供应商则处于从属地位,它们大多从事诸如加工制造等低附加值环节生产,非常容易被全球生产网络所抛弃。[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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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其对全球生产链控制来抑制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全球生产网络下,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分支机构仍然依赖于母公司内部管理、营销或技术投入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网络。如果子公司被东道国政府征用而脱离了跨国公司生产网络,这些子公司资产所产生的大部分租金也将随之消失。即使在采掘业和农业等场地专用性较强领域,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对国际市场控制来影响东道国政府决策。例如,在东道国政府征收或国有化了外资企业所拥有的铜矿以后,跨国公司联合同类投资者在世界铜矿市场联合抵制东道国铜矿销售,这将降低东道国政府征收或国有化外资企业所拥有铜矿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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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国政府可以利用全球生产网络中各类国际组织来约束东道国政府滥用行政特别权行为。除了领导厂商和高层级供应商以外,全球生产网络的权力机构还包括政府机构、政府机构联盟(如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政府间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如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标准普尔)以及各类商会等机构。由于这些机构通常与各国政府保持着技术性和政策性互动关系,跨国公司和母国政府也可以利用本国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间接影响东道国政府的外资政策。例如,母国可以通过本国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和商会组织对东道国政府进行舆论监督,[27]或者利用本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中的话语权为本国海外投资损失寻求合理的救济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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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金融结构提升跨国公司相对于东道国的议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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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用金融结构保护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美国政府的做法最为典型。二战以后,作为最大股东,美国控制着向成员国提供短期资金借贷以维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向成员国提供中长期信贷以促进经济复苏的世界银行。美国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及其实施的对外援助计划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同时也提升了本国企业相对于东道国的议价地位,确保了本国对外直接投资安全。此外,为了降低东道国政治风险对海外投资企业造成的损失,除了通过美元计价降低汇率风险以外,1948年美国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还创设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此后,该制度不但被日本、法国、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纷纷仿效,而且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增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被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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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国还可以联合运用不同国家的金融结构性权力阻止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采取不利行动。对于母国在金融结构性权力方面较弱的跨国公司来说,它们可以把在东道国投资项目的股权分散配置给其他国家公司,从东道国或那些在国际金融市场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的金融机构融资。如果东道国政府(或其他组织)侵占跨国公司所拥有的控制权或资产,它们可能会被那些为投资项目融资的国际金融机构疏远,甚至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遭到金融机构的联合抵制。此外,母国还可以邀请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各类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参与本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利用它们的声望以及否决权为第三世界东道国政府发展项目融资的权力,阻止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采取不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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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知识结构降低国际投资契约执行的不完全性 内容来自dedecms

母国可以运用价值观外交降低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文化冲突和意识形态障碍。在跨国经营过程中,母国和东道国文化冲突也是政治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价值观外交可以促进双方价值理念趋同,降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同质主张间矛盾冲突,减少异质主张间的沟通难题。在运用知识结构性权力促进和保护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比较典型的是美国推行的新自由主义。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进一步降低企业税率的同时也放宽或取消了企业管制。与此同时,美国还通过对外援助、关税减让、扶植亲近政府等方式促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并采纳新自由主义理论,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推行“华盛顿共识”,倡导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提出以及“华盛顿共识”在全世界的推行,为跨国公司全球快速扩张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29] 织梦好,好织梦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共享东道国政府履约信息来降低国际直接投资契约执行的不完全性。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东道国政府履约相关信息是知识结构性权力的重要来源。但是,对于单个国家来说,促使东道国政府遵守和履行国际直接投资契约的成本很高。特别是在很难将外部事件影响与简单违约区分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与东道国政府行为和意图密切相关的那些重要而准确的信息具有外部性,呈现出公共产品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国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共享东道国政府履约信息,联合监督和评估东道国对国际直接投资契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以此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致的契约不完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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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构性权力与不完全契约第三方履行机制 内容来自dedecms

母国与东道国结构性权力博弈促进了国际投资协议的产生和发展,国际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条款减缓了缔约成本过高引起的契约不完全性,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确保东道国政府履约和跨国公司寻求救济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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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性权力对国际投资协议条款的影响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伴随着国际投资实践发展,国际投资协议经历了殖民地时代(18世纪后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殖民地时代(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和全球化时代(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三个时期。在殖民地时代,国际投资保护主要依赖于外交保护和军事力量,[30]国际投资协议并不常见,只是在国际贸易相关协议中存在涉及外国国民财产安全的一些规定,[31]而且外国国民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内容模糊、执行机制尚不完善的国际习惯法。直到1959年,德国与巴基斯坦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欧式双边投资协议;1982年,美国才发布了第一个美式双边投资协议范本;20世纪90年代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投资保护相关条款以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引入标志着国际投资协议进入一个新阶段。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述国际投资协议主要是指后殖民地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投资协议。 本文来自织梦

1.后殖民地时代国际投资协议的基本框架 内容来自dedecms

在20世纪5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政治独立后,积极捍卫经济主权完整,在外资政策方面奉行卡尔沃主义。[32]那些刚刚摆脱殖民统治的发展中国家将外国投资视为新殖民主义,担心外国投资者会干涉东道国内政。为了争取经济独立和维护来之不易的政治主权,它们要求外国投资者不能享有不同于东道国国民的待遇,而且在遭受损失时只能根据东道国国内法寻求救济,这就是对习惯国际法所倡导的国际最低标准提出挑战的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不但融入拉丁美洲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条文中,而且体现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等一些联合国的重要决议中。[33] 织梦好,好织梦

发达国家在金融结构和生产结构方面的权力促使发展中国家转变了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在金融结构方面,到20世纪80年代,私人贷款已占到发展中国家资本流入总额的一半,但债务危机使私人贷款变得困难,特别是巨额财政赤字促使美国政府大量借贷,进一步挤压了发展中国家的私人借贷空间,多边开发银行贷款也因美国减少发展援助而大幅降低资金提供,[34]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寻求外国直接投资为本国经济发展融资。在生产结构方面,外国直接投资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生产网络,并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从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重要驱动力量。由于外国直接投资在资金提供和国际生产联系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发展中国家逐渐放弃了对跨国公司的敌意,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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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外资态度转变,它们也逐渐放弃了卡尔沃原则。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在本国投资,发展中国家同意通过国际投资协议条款推动投资自由化和加强投资保护,并且接受了外资待遇的国际最低标准。在国际投资协议中,不仅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CN)中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得到了确认,而且国际习惯法所倡导的公平和公正待遇、“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赔偿标准也被广泛采纳,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认可。在这一时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协议初稿通常由发达国家起草,最终协议只对原始草案做细微改动。虽然在国际投资协议中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名义上是对等的,但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规模较小,协议实质上是非互惠的,大部分义务主要落在发展中国家身上。 copyright dedecms

2.全球化时代国际投资协议的进一步发展 织梦好,好织梦

基于本国企业在全球生产网络中的优势地位,发达国家进一步拓展了国际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和投资者定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生产方式变革,知识产权、许可、授权等无形资产不但在组织全球生产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决定着企业在全球生产网络中的地位。因此,在发达国家国际投资协议范本中基本上都采用了广义的投资定义。例如,在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中,投资被定义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任何资产,这些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投入、收益或利润预期以及风险承担等。其中,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允许及其国内法所赋予的其他类似权利也是重要投资形式。近几年来,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议范本将国有企业定义为缔约一方所有或通过所有者权益控制的企业,并且在第2条款脚注中对“国有企业被授予政府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国有企业可能因行使政府授权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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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环保和劳工组织推动下,环保和劳工条款逐渐成为国际投资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生产网络下,各级环保和劳工组织嵌入在国际投资活动的各个方面。保护劳工权益和自然环境不但有利于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也是跨国公司获取社会资本以减缓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契约摩擦的重要途径。因此,近几年来国际投资协议对跨国公司在环境和劳工权力方面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以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为例,第12条和第13条的环境和劳动条款规定,缔约各方应确保其不放弃、减损或表示愿意放弃或减损国内环保和劳工法律,或者因持续或不间断的作为或不作为未有效执行这些环保和劳工法律,以鼓励在其境内设立、取得、扩大或保留投资。 本文来自织梦

随着国际资本双向流动增多,无论是资本输入国还是输出国都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在那些过度开放可能会危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国际投资协议通常以不符措施(负面清单)形式列在附件中,并在正文相关条款中加以注明。例如,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不但在第18条根本安全条款中明确规定,允许缔约国为保护本国根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而且该协议范本对国家安全的重视渗透在结构性权力的各个方面。在知识结构方面,缔约国有权拒绝披露其认为将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在金融结构方面,为了维护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完整,缔约方不应被阻止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或维持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措施,双边投资协议不适用于金融主管机关执行货币、信贷和汇率政策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在生产结构方面,不符措施条款以一般例外形式规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以及高管和董事会四项义务不适用于附件中的负面清单,也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补贴或补助(包括政府支持的贷款、担保和保险)。 dedecms.com

由于发达国家在生产、金融和知识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它们积极推行保护未来新兴产业的国际投资协议条款。一般来说,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技术和管理模式创新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它们将面临更大的“法律的沉默空间”。如果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东道国政府将被赋予更多的行政特别权,跨国公司将面临更多的契约摩擦。然而,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政府管理理念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在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而且清单目录是公开的,东道国政府行政行为也是公开、透明、可预期的。[36]准入前国民待遇又使外资企业无论在准入后的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阶段,还是在准入前的设立、扩大阶段都可以享受不低于相同情势下给予东道国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不但为未来新兴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使外资企业获得了与本土企业同等待遇,这实质上是一种鼓励创新、保护未来新兴产业的管理模式,有利于维持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全球生产网络中的优势地位。 copyright dedecms

此外,伴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系逐渐由替代演变为互补,缔约国也倾向于在“一揽子交易”中谈判国际投资问题。在全球生产网络下,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所占比重不断增长,[37]跨国公司内贸易在全球贸易中所占比重也占到了近1/3。与此相对应,国际投资协议缔约方可能是位于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两者兼而有之,投资相关条款不仅出现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协议中,也出现在自由贸易协议[38]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文件中。[39]因此,在谈判策略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在“一揽子交易”中谈判国际投资问题,利用结构性权力不同方面的相互影响促使各方做出让步。例如,一个国家可能会以对外资开放换取另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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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构性权力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织梦好,好织梦

母国运用结构性权力推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重新协商契约条款或启动第三方调解程序。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使母国和东道国建立了广泛的国际生产联系,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发生投资争端时,外交、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胁的投资保护方式往往容易引起更多的国际投资摩擦。在不完全契约履行阶段,母国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运用在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等方面的影响力,积极促成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磋商或第三方调解。磋商或第三方调解可以避免烦琐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漫长的等待时间和高额诉讼或仲裁费用,从而降低国际投资契约执行成本。因此,国际投资协议基本上都明确规定,当投资争端发生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首先寻求通过磋商与调解的方式解决,包括适用不具有约束力的第三方程序,而且磋商与调解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仲裁结合起来使用。 本文来自织梦

发达国家运用结构性权力推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从国家本位阶段向投资者本位阶段转变,从基于契约仲裁向基于条约仲裁转变。在国家本位阶段,外国投资者是利益主体而不是权利主体,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需要上升为母国与东道国之间争端并在国际法层面上加以解决。但是,这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途径受到母国公共政策选择困境[40]和东道国法律制度质量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在世界银行主持下起草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亦称《华盛顿公约》)草案。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发展中国家最终放弃了卡尔沃原则,该草案也于1965年得以通过并据此成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41]虽然ICSID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但其理事会由世界银行理事组成,理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担任,发达国家拥有ICSID规则制定权。[42]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也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1965—1994年间,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以契约为基础,仲裁请求权以及权利内容由国际投资契约或国家契约中的ICSID条款规定,仲裁依据主要是国内法律;1995年以来,美式双边投资协议规定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以条约为基础,仲裁请求权以及权利内容由国际条约规定,仲裁依据主要是国际法律。[43]以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为例,当东道国违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征收与补偿、转移、业绩要求、高层管理和董事会、有关投资的法律和决定的发布等方面条款时,外国投资者可以据此将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运用结构性权力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除了发达国家之间双向直接投资以外,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加快了对外投资步伐,那些制度质量相对较高的发达国家成为主要的投资目的地,发达国家日益成为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仲裁的被告。与此同时,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仲裁员任命不公开,仲裁文件和听证过程不透明以及跨国公司规避条约和滥用投资保护协定等。[44]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减少事实审理、法律适用等方面错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首的发达国家利用其结构性权力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引入透明度、上诉机制和法庭之友等条款。例如,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不但在第11条透明度条款中对国内法律体系下本协议所涵盖事项终审性行政复审与上诉进行了具体规定,而且在第29条中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和仲裁相关文件后,不含受保护信息的文件应及时转交给非争端方并向公众公开,并且仲裁听证会应向公众开放。此外,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范本》第28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接受并考虑来自非争端方国家的公民或机构的“法庭之友”陈述书,而且从已有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来看,“法庭之友”更多地关注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45]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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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专用性和契约不完全性使国际直接投资面临政治风险。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或者过高的契约成本,国际直接投资契约内容本身是不完全的,而国际直接投资存量效应又使不完全性进一步延伸到了契约的执行阶段。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民事契约性质不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一系列隐性或显性契约是行政性契约,而且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东道国政府享有行政特别权。行政特别权不但本身是导致契约不完全的重要因素,而且这一权力往往被东道国行政主体滥用,从而使跨国公司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政治风险。根据权力制衡原则,跨国公司需要借助母国国家权力以约束东道国政府或组织的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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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权力在提升不完全契约履行所依赖的社会资本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在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后,不完全契约执行主要依赖于契约自我实施机制和第三方实施机制,前者主要依赖于母国和东道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声誉、信用等社会资本,后者主要依赖于社会网络和组织中的关系、规范、习俗、规则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结构性权力建构了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的相对地位,这一特征为生产资本与社会资本转换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结构性权力不但关注影响行为者行为或存在环境的制度安排或议程设置,而且强调了规则和秩序本身的制定权,这一特征为母国通过社会资本影响东道国外资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 本文来自织梦

母国可以利用价值观外交、东道国履约信息共享以及东道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声誉和信用,促使不完全契约自我履行。在国际投资中,文化冲突、意识形态障碍和东道国政府履约动机是引致契约执行不完全的重要因素,母国可以通过价值观外交、东道国履约信息共享等降低契约执行成本。同时,作为国际生产和金融组织成员,东道国政府的声誉和信用影响到其从网络中所获得的资源。母国可以利用其在各类国际组织中的结构性权力,对东道国政府机会主义行为和滥用行政特别权等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以促进不完全契约自我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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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国结构性权力对不完全契约第三方履行机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际投资协议条款及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母国与东道国结构性权力博弈促进了国际投资协议的产生和发展,这些国家间协议减缓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因缔约成本过高而引致的契约不完全性。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投资协议随着母国结构性权力演进而不断调整和完善。在投资协议条款方面,随着资本双向流动日益增多和可持续发展受到越来越多国家重视,国家安全、环保和劳工权益等公共利益相关条款的分量有所加强,特别是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和管理模式创新方面优势,在新一代国际投资协议中积极倡导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面,发达国家凭借其在世界银行中的地位,推动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从国家本位阶段向投资者本位阶段转变,从基于契约仲裁向基于条约仲裁转变,并且针对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美国和加拿大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引入透明度、上诉机制和法庭之友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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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特别权是指行政契约中约定的、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目的而享有的对契约对方当事人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权力。行政特别权是行政契约与民事契约的根本区别。具体分析参见叶小倩:《行政契约中的行政特别权及其规范与控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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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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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莲莲:《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论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10期,第126—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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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外投资保护体系具体分析参见施宏:《构建我国海外资产安全防控与监管体系的思考》,载《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12期,第122—129页;潘晓明:《构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护体系》,载《国际经济合作》,2017年第9期,第61—66页。 dedecms.com

[5]邢凯旋、于军、邓光娅:《美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及评述——兼论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能力的提升》,载《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第2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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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莹莹:《简析美国海外经济利益保护机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8期,第107—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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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发龙:《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机制探析》,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4期,第119—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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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众敏:《中国海外经济利益保护战略刍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8期,第92—106页。 dedecms.com

[9]周煊:《中国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监管问题研究——基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视角》,载《中国工业经济》,2012年第1期,第131—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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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更为详细的分析请参见曾华群:《中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论双边投资条约实践的“失衡”与革新》,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7—15页;王贵国:《从Saipem案看国际投资法的问题与走势》,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48—57页;刘笋:《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196—208页;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132—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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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国学、何帆:《全球生产网络的性质》,载《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9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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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例如,根据美国《2002年国土安全法》,国土安全部(DHS)确认了18个行业为关键性基础设施。具体内容参见https://www.dhs.gov/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hr_5005_enr.pdf,访问时间:2018年4月12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在2012年报中也提出事关国家安全的12项考虑因素,具体内容参见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intemational/foreign-investment/Documents/2013%20CFIUS%20Annual%20Report%20PUBLIC.pdf,访问时间:2018年4月12日。 织梦好,好织梦

[13]更多分析参见梅新育:《更多政治暴力风险——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的发展趋势》,载《国际贸易》,2004年第10期,第9—13页;商务部:《2015年德国投资经营障碍报告》,http://www.mofcom.gov.cn/articlc/i/dxfw/jlyd/201606/20160601335964.shtml,访问时间: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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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例如,在2017年12月18日,美国白宫发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积极推行“美国优先”,把中国视为美国的战略竞争者,甚至此后又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发动了贸易战。中国对德国投资快速增长引起德国有关方面的担忧和不安,“买空德国论”“买断技术论”等恶意炒作现象不时见诸报端。在这种情况下,2017年德国联邦政府通过了一项旨在加强监管和限制外国投资的新政令,扩大了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否决权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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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恒:《试论WTO框架内国际投资立法的前景》,载《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2001年第10期,第1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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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何力:《中国海外投资保护与国家契约问题》,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1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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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杰明.科恩著,杨毅、钟飞腾译:《国际政治经济学:学科思想史》,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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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苏珊.斯特兰奇著,杨宇光译:《国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国家与市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dedecms.com

[19]苏珊.斯特兰奇:《国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国家与市场》,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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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1999年世界银行出版的《社会资本》一书中指出:“社会资本包括隐性知识、网络集合、声誉累积以及组织资本。在组织理论语境下,社会资本可以被解释为应对道德风险和激励问题的社会手段。”具体分析参见Joseph E.Stiglitz,“Formal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s,”in Partha Dasgupta and Ismail Serageldin,eds.,Social Capital:A Multifaceted Perspective,World Bank Publications,2001。 内容来自dedecms

[21]中观层次的社会资本是一种结构观点,主要以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组织习惯、习俗、规则等形式存在;宏观层次的社会资本是一种嵌入结构的观点,包括宏观社会环境、制度环境、文化环境、政策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内容。具体分析参见托马斯.福特.布朗著,木子西编译:《社会资本理论综述》,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2期,第41—46页。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2]例如,联系性权力是甲使乙去做他本来不愿意做的事情,如果乙不按照甲的意愿行事,那么就不存在联系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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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侯丽萍:《行政合同中的特权》,载《检察实践》,2004年第2期,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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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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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关于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情况,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规定:“(a)不存在合理的、可得到的、能提供有效补救的当地救济,或当地救济不具有提供此种补救的合理的可能性;(b)救济过程受到不当拖延,且这种不当拖延是由被指称应负责的国家造成的;(c)受损害的个人与被指称应负责的国家之间在发生损害之日没有相关联系;(d)受损害的个人明显地被排除了寻求当地救济的可能性;(e)被指称应负责的国家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更多分析参见张磊:《论外交保护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限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135—144页。 织梦好,好织梦

[26]李国学、张宇燕:《资产专用性投资、全球生产网络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载《世界经济研究》,2010年第5期,第3—6页。 dedecms.com

[27]例如,美国中国商会、德国中国商会和中国德国商会等在此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通过发布东道国投资环境分析报告形式对东道国进行舆论施压。在国际信用评级方面,英国商业环境风险情报所每年定期提供反映经济政治环境风险的富兰德指数,美国纽约国际报告集团编制的国家风险国际指南综合指数(CPFER),国际金融界权威刊物《欧洲货币》于每年9月或10月定期公布当年各国国家风险等级表,国际金融刊物《机构投资者》每两年在其9月号刊出各国国家信誉等级表,日本公司债务研究所每年定期公布国家风险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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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张志元:《比较与借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6期,第54—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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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余万里:《跨国公司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载《国际经济评论》,2003年第3期,第50—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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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一些大国有时会利用军事力量来保护本国国民海外经济利益。例如,罗斯福总统明确授权美国军队使用武力收取外国欠美国公民的债务。 dedecms.com

[31]美国早在18世纪就开始缔结《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FCN),试图建立国家间的商业关系。条约要求缔约一方保证另一方国民在境内从事某些商业活动的权利,并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国民,对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或充分、完全保护,对征收赔偿,甚至为货币转移提供有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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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卡尔沃主义由曾任阿根廷外长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卡罗.卡尔沃(Carlo Calvo)提出,其主要内容是:基于平等原则,主权国家可以自由、独立地享有不受任何外国干涉的权利;外国人不能享有不同于本国国民的权利和特权,只能享受无差别待遇;如遭受损失,只能依靠当地国内法救济。具体分析参见Mary Helen Mourra and Thomas E.Carbonneau,Latin American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Zhe Controversies and Conflict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8,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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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韩秀丽:《再论卡尔沃主义的复活——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视角》,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第121—135页。 本文来自织梦

[34]例如,从1980年到1987年,美国对多边开发银行的资金提供从每年23亿美元减少到11亿美元。 dedecms.com

[35]企业被授予政府职权包括以立法授予、政府命令、指令或其他措施将政府职权转交给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或者授权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行使政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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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王利明:《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载《发展》,2015年第1期,第37—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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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根据UNCTAD统计,2000年发展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在世界对外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