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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的财税政策探讨

发布时间:2017-08-09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在能源开发领域,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都存在发展新能源的现实需求,在新能源产业上的合作潜力很大。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都对本国新能源产业发展采取了一些财税扶持措施,但对推动相互间新能源产业合作的支持仍然不足。为促进双方新能源产业合作,应对接各国能源发展战略,在促进技术合作、支持中国新能源产能向东盟成员国转移、新能源产业链优化整合等方面加强财税支持。 copyright dedecms

  (中经评论·北京)在能源开发领域,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都存在发展新能源的现实需求,在新能源产业上的合作潜力很大。“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开展合作提供了巨大的机遇。由于发展新能源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且新能源产业处于产业初期阶段,目前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及国际合作,往往需要各国运用财税政策措施进行扶持。就目前国内情况看,对促进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的财税政策研究很少,实务部门出台的针对性政策也不多。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背景下,为推动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有必要就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进行探讨。
  
  一、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分析
  
  (一)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空间广阔
  
  
中国与东盟在发展新能源产业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合作空间广阔。一方面,中国拥有利用新能源的先进技术、经验。目前,中国在开发利用新能源方面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无论是在新能源开发利用规模还是风电、光伏等产品生产方面,都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2012年超过美国成为风电装机容量最多的国家;至2014年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4.0437亿千瓦,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规模为全球第一;2014年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全球产量排名前4名均为中国企业。另一方面,东盟成员国有丰富的新能源资源和巨大的潜在需求。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势,东盟各成员国的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和风能等新能源资源丰富。同时,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东盟的能源需求也在快速增长。为应对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东盟成员国迫切需要开发利用其丰富的新能源资源。根据东盟的《能源展望报告》,东盟到2035年的能源需求将达到2013年的2.8倍,而目前东盟地区的能源结构主要还是以石油和煤炭为主,2015年通过的《东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2016-2025年)》的目标是到2025年将东盟成员国可再生能源比例提高到23%在发展新能源方面,东盟成员国既有丰富资源又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技术、经验和资金相对匮乏。 本文来自织梦
  
  (二)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有较好的政策基础
  
  
在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面,中国与东盟在《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等政策文件中均提及推动开展相互之间的新能源产业合作。相关政策内容见上表。
  
  (三)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的实质进展
  
  
随着相关政策的落实,当前中国与东盟间的新能源产业合作开始取得一些实质性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搭建了一些交流合作平台
  

  “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科技论坛”、“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等交流合作平台为中国-东盟新能源合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如2009年建立的“中国-东盟科技论坛”成功举办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科技、技术交流与项目对接活动。 内容来自dedecms
  
  2、中国新能源企业对东盟的投资
  

  中国的一些知名新能源企业到东盟成员国投资设立工厂或区域中心等,如天合光能、英利绿色能源等中国企业就在新加坡设立了区域中心,中海油在印尼投资生物燃料开发项目。
  
  3、中国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在东盟的推广
  

  中国的一些新能源开发利用成熟技术已经成功在东盟成员国推广应用,如广西在柬埔寨的沼气应用技术推广、云南与泰国共建的“中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示范基地”等。
  
  4、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链的初步构建
  

  中国为研发生产中心、东盟为原料或销售基地的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链正在初步成型之中。例如,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的木薯燃料乙醇的木薯酒精原料30%来自越南,大约30%用于生产燃料乙醇的木薯干片产于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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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及东盟各成员国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中国的财税扶持政策
  
  
我国对新能源产业发展非常重视,出台了《新能源产业振兴和发展规划》等系列政策文件并采取多项财税政策支持发展新能源。国内的包健、李靖、周清、宋晓晶和任超等学者对我国支持新能源的财税政策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当前我国相关财税政策文件,笔者对我国现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梳理如下:
  
  1、对新能源产业给予多项财政补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以新能源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补贴等为主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和补贴幅度,如对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发电项目实行政府确定上网电价;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补贴期限为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的15年。2009年以来又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应用示范的补贴政策,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等,对光伏发电、光电建筑项目按规定标准进行补贴。另外,自2005年以来,还对定点企业的生物燃料乙醇生产予以补贴,补贴标准逐年下降,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定点企业生物燃料乙醇财政政策的通知》,以粮食为原料的燃料乙醇,2016年停止补贴。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设立支持新能源发展的专项资金
  

  目前我国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我国国家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新能源。目前该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示范、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综合应用示范等。2012年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包括新能源产业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对新能源产业给予多种税收优惠
  

  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我国在增值税、关税、所得税和消费税等方面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给予税收优惠:(1)增值税优惠。对销售利用垃圾、农林剩余物等生物质发电等实行100%即征即退;对自产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的电力产品销售50%即征即退。另外,还对风力、光伏发电机组及零件等产品出口给予退税率不等的出口退税。(2)关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规定,对目录中的大功率风电机组及配件、太阳能发电设备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减免、加速折旧、研发成本加计扣除等多种企业所得税优惠。(4)消费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对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但太阳能电池免征。 织梦好,好织梦
  
  (二)东盟成员国的财税扶持政策
  
  
多数东盟成员国都基于本国新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出台了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战略规划。印度尼西亚2003年发布了“绿色能源政策”并在2008年通过了《新能源与矿物法》,菲律宾在2008年发布了《可再生能源法》,文莱能源部2012年发布《长期战略报告》,马来西亚颁布了《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与行动计划》等多个法令,新加坡推出了“清洁技术生态系统”计划等。
  
  为支持本国新能源的发展,东盟各成员国也采取了财政补贴或贴息、税收优惠等财税扶持措施。笔者对东盟主要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主要财税政策梳理如下:
  
  印度尼西亚对新能源发展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项财税支持措施。在税收优惠方面,包括对新能源企业的增值税减免与延期纳税,对相关设备进口免除关税、取消奢侈品税等。对生物燃料,政府给予补贴,2015年补贴标准上调至4000印尼盾/公升。此外,政府还重点投资开发地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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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的《生物燃料法令》(2008)规定:对生物燃料组成部分的从量税实行零税率;对销售用于生产生物燃料的原料免征增值税;对生物燃料生产不征污水处理费。《可再生能源法》(2008)规定: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给予7年免征、7年后10%优惠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销售等免征增值税;对相关设备设施按最高不超过1.5%征收地产税。
  
  越南对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采取了系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包括:(1)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规定的领域和地区的投资项目给予10-15年不等的10%-20%的优惠税率;对于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享有4年免征后9年减半征收的优惠.(2)关税优惠。对于进口的固定资产产品和国内无法制造的商品免除关税。(3)费用优惠。对符合规定的领域和地区的投资项目给予减免土地使用金和租金、水面使用金等的优惠。

内容来自dedecms


  
  新加坡投资6.8亿新元打造清洁技术生态系统。政府成立了洁净能源计划办事处,投入3.5亿新元支持技术研发;对太阳能研究所,政府配套投资5000万新元开展洁净能源研发计划。此外,新加坡可持续能源协会(SEAS)启动了新加坡首个清洁技术孵化、加速器,能源创新计划局(EIPO)也通过建立公共研发中心来为新加坡清洁技术发展提供支持。
  
  泰国对引进生物气体技术的中小企业的设备费用给予政府补贴,2008年补贴率为80%、2009年为60%、2010年为40%.对太阳能发电也通过FIT项目给予为期10年的额外补贴。此外,对沼气项目还有减税等优惠。
  
  马来西亚在2010年启动绿色科技融资计划(GTFS)为相关企业提供2%的融资贴息。从2011年开始实行新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机制(FIT),要求用电大户须额外缴纳1%的电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对大型太阳能开发商免征10年企业税、工厂的机器设备5年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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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主要国家外,文莱、老挝、缅甸等东盟成员国也出台了一些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财税政策对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支持的不足
  

  虽然目前中国和一些东盟成员国都在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对促进本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目前各国的财税政策都以发展本国新能源为主,对在中国-东盟层面上开展新能源产业合作的支持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国财税政策对新能源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不足
  
  
从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所采取的财税政策的内容看,多数的补贴、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用于支持新能源的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在东盟成员国中,除新加坡对技术研发特别重视投入大量财政资金支持外,其他国家普遍支持不足。中国虽然通过各种科技计划和研究项目为新能源技术研究提供了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但相对于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要求而言,支持力度仍显不足。这导致我国新能源产业中的一些关键技术仍然依赖发达国家,很多设备还要进口,如太阳能集成设备基本都从欧美进口。 dedecms.com
  
  (二)各国财税扶持政策类似,不利于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
  
  
当前各国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都是基于扶持新能源产业在本国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各国政策措施相似度较高,导致各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存在一定的趋同性,如光伏行业在中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发展趋同性就较高。产业的趋同性增加会引发各国新能源产业间的竞争而不是合作。
  
  (三)我国对国内新能源企业“走出去”缺乏相应的财税支持
  
  
目前,我国国内新能源产业在某些领域存在产能过剩问题,如风能设备、多晶硅制造等。同时,国内相关新能源产品还面临欧美国家的反倾销限制。因此,国内新能源企业走出国门、到东盟成员国投资设厂是发展壮大的可行途径。2014年我国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基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推动能源技术和装备“走出去”。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要求通过参与有关国家风电、光伏项目建设推动风电、光伏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但是,目前我国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是扶持企业在国内的发展,对于推动新能源产业走出去、利用东盟新能源资源和市场的财税支持不多。 copyright dedecms
  
  四、促进中国与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的财税政策建议
  

  目前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还处于初步阶段,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产业链分布。基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中国-东盟能源合作将全面推进,因此,有必要推动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的有效整合,形成布局合理的产业合作格局。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与东盟应就双方财税政策进行协调和加大对新能源产业合作的支持力度。
  
  (一)对接各国能源发展战略加强财税扶持政策协调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开始越来越为经济学家所关注。蒙代尔提出的“政策配合说”和蒙代尔-弗莱明模型(M-F模型),表明经济政策具有国际间传导效应,一国为达成其经济政策目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国进行政策协调。Kenen提出当一个国家成为经济大国后,其经济政策必将影响到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喻国平认为一国的财政、货币、税收等政策变动会对另一国产生溢出效应,进行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必须的。中国与东盟的新能源产业合作必须依靠双方的相向而行,构建政策合作框架加强各国财税扶持政策协调。在构建政策合作框架时,首先应基于中国与东盟对于能源结构及产业结构转型的需要,对接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能源(或新能源)发展战略,建立适合中国、东盟共同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战略。其次,根据共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战略,确定各国配套的财税扶持政策并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财税政策协调。在政策协调中,要注重保持各国财税部门的紧密联系,并应推动形成各国政府、新能源产业和公众的政策“协调文化”,以削减政策协调的障碍。对此,我国应充分利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这一重大历史机遇,通过加强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政策沟通以及社会间的融合,推进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
本文来自织梦

  
  (二)支持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的具体财税措施建议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中国-东盟新能源技术合作
  

  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是技术,只有通过技术进步降低产品成本才能使新能源具备与传统化石能源平等竞争的资本。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都存在发展本国新能源产业的要求,同时在新能源技术开发领域具备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潜力,如中国与新加坡在光伏发电技术上存在优势互补。对此,中国与相关东盟成员国应加强对技术合作研发、交流推广的财税支持,对相关研究项目加大财政投入,对技术示范推广加大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建议由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共同出资设立中国-东盟新能源技术研发推广基金,以支持中国与东盟共同开展新能源先进技术和材料研发以及推广示范。
  
  2、加强财税政策协调支持中国新能源产能向东盟成员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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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使我国产品走进东盟市场,利用东盟相对廉价的资源及劳动力,摆脱欧美国家对我国产品反倾销造成的困境,应支持我国部分企业到东盟成员国投资设厂。相关东盟成员国也应基于承接产业转移带来的好处,对中国的新能源产能转移给予欢迎和政策扶持。中国应与东盟加强财税政策协调,为向东盟成员国转移产能的中国新能源企业提供更多的财税优惠政策。建议协调中国和接受投资的东盟成员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共同为转移产能的企业提供融资财政补贴或贴息支持;协调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对新能源企业投资东盟成员国的税收优惠力度。
  
  3、探索支持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链优化整合的财税措施
  

  建立布局优化的新能源产业链,是实现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的长远目标,也是中国-东盟新能源产业合作的最优形式。共同建设新能源产业园区,是中国-东盟探索新能源产业合作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中方企业赴东盟成员国开展集群式投资,建立健全本地区供应链、产业链与价值链,实现与中国新能源产业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全产业链整合。对我国新能源企业基于产业整合需要而在东盟成员国进行的投资、并购等,可以考虑出台针对性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措施。此外,我国应加大对从东盟成员国进口原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提高向东盟成员国出口新能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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