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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失信主体或被限制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发布时间:2016-11-30 作者:派智库 来源:长江日报 浏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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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北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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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主体或被限制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织梦好,好织梦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 通讯员朱博 匡仁杰)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召开,会上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湖北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今日,会议将对条例(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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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归集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以及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取得本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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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查询情况应当记载并自查询之日起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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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守信信用主体,拟根据其守信等级状况,依法可以采取系列激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上市融资、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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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失信的信用主体,拟根据其失信等级状况,依法可以采取系列惩戒措施,如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限制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支持;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外贸出口等;限制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国家规定限制担任的其他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