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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机构养老的困境及医养融合机制创新

发布时间:2018-12-11 作者:派智库 来源:《改革与战略》2018年第 浏览:【字体:

[摘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当前的机构养老服务已不能满足老年人医养一体化的美好生活需要,养老机构的发展进入瓶颈期。研究发现,效率困境和合法性危机是制约其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医养融合模式具备养老机构创新发展的合法性基础,能提高养老机构的市场效益和合法性,是化解效率困境和合法性危机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快建立健全医养融合政策、规范医养融合合作方式、重塑社会养老文化及鼓励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实现机构养老医养融合机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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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养融合;机制;效率困境;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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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织梦好,好织梦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背景下,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以及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的日趋严重,作为社会化养老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养老模式逐渐被政府和学界所广泛关注。国内学者围绕机构养老的概念、类型、地位作用以及发展现状、困境和对策等内容展开了深入探讨,极大地丰富了机构养老的研究内容(傅亚丽,2009;吴玉韶,2015)。在已有研究中,一般认为由于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相互阻隔,造成“养老的地方不能治病”,这是养老机构发展的最大困境之一1、。由此,一些学者将化解养老机构发展困境的探讨落在医养融合的建构上,但全国多地的实践证明,目前机构养老的医养融合普遍存在形式与需求的脱节,导致老年人的美好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养老机构创新发展的瓶颈没有获得突破。本文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出发,重点讨论制约养老机构创新发展的效率困境和合法性危机,及如何运用医养融合机制化解效率困境和合法性危机等问题。笔者认为,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系统分析,不仅有利于加深人们对养老机构运行机制的认识,也有助于破解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实践的一些难题,从而满足老年人的美好生活需要。 内容来自dedecms

二、机构养老的效率困境和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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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老作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主要受限于机构内部、机构之间以及机构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理想化机构养老的运作建立在“完全理性”和“充分市场”的基础上,通过效率最大化、并且机构养老目标与人口老龄化需求相一致的途径,实现成本最小化和产出最大化的组织目标。然而,由于受到组织行为的“有限理性”以及组织对环境的依赖性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实际运行的机构养老与理想化的机构养老运行大相径庭,出现较大的目标偏差。这种偏差主要表现在养老机构的效率困境与合法性危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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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养老的效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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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机制主要通过降低两个成本即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主要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来实现,即主要通过发挥组织中间环节的作用,实现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主要通过有效地协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来实现,即通过用组织替代市场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目的。但目前大部分机构养老不能有效地处理机构本身的管理问题以及机构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导致机构养老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从而使机构养老陷入效率低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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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养老制度规范缺失。科层制管理理论认为,组织之所以能够持续、高效地运作,主要依赖于正式的组织结构、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劳动分工、合理的职位安排、充分的发展渠道(韦伯,1997)。但当前我国的养老机构在制度规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失,具体表现为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随意、规章制度缺失、分工不明确、一人多岗、专业护理人才匮乏和上升渠道狭窄等(吴玉韶,2015)。这些问题导致养老机构内部职责不清、控制能力弱化、专业化程度低、人才流失严重以及对未知风险的预测功能下降。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会受到影响,造成老年人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养老机构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据民政部2015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收支只能持平,40%的民办养老机构长年处于亏损状态,能盈利的不足9%。2、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超过三成养老机构处于亏损状态,全国养老机构平均空置率达到48%3、。 织梦好,好织梦

2.养老机构交易成本过高。养老机构是否有效率除了考虑机构内部的生产(技术)成本以外,还要考虑养老机构在市场环境下的运行(交易)成本问题。目前,养老机构在交易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养老机构市场需求不足。由于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加上部分老年人重积蓄轻消费,服务购买意识不强,使得部分老年人和家庭对机构养老存在本能的排斥,养老机构如果想增大市场需求,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对老年人进行宣传、沟通和说服工作,使老年人及其家属改变传统的养老观念,接受并认可养老机构,这个过程会导致机构养老协调成本增加。二是养老机构准入门槛过高。由于受到养老机构发展政策体系不完善的影响,一些养老机构在土地、融资、经营、风险承担等方面得不到政策上的有效鼓励和扶持。此外,由于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缺乏协调性、操作性和均衡性,导致部分养老机构不能享受国家政策福利,提高了养老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和难度,从而增加了养老机构进入市场的协调成本。三是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等部门合作风险太大。为了满足老年人医养一体化需求,养老机构需要与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多个机构或部门进行合作。然而,由于受到组织行为的有限理性、制度的不完善和市场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养老机构一方面要面对合作目标和部门利益之间冲突的困境;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合作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部门之间欺诈投机的风险。为了减少合作过程中的困境和风险,养老机构就会想尽办法激励合作双方少冲突或不欺诈、不投机,这无形中增加了养老机构的激励成本,进而影响养老机构的效率。 copyright dedecms

3.养老机构资源获取途径太少。控制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对于提高养老机构的效率至关重要。但是,如果养老机构在生产和交易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资源获取渠道,那么必然会降低养老机构的资源动员能力,进而导致养老机构的服务效率低下。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养老机构普遍面临着合作机会少和合作风险大的问题,这就导致养老机构缺乏合作途径,使其陷入不利的社会网络位置,直接影响了养老机构获取社会资本的能力,从而增大了市场的交易成本,进而影响了养老机构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内容来自dedecms

(二)机构养老的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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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概念是由韦伯提出来的。组织社会学中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迈耶(John Meyer)认为,所有组织都要面对两种不同的环境,即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前者是指一个组织对资源的依赖程度以及与其他组织的市场关系,后者是指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所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这两种环境对组织要求不同:前者要求组织追求效率,后者则要求组织追求“合法性”——即不断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或赞许的形式、做法,否则就会导致“合法性”危机,对组织今后的发展造成极大困难。自迈耶以来,“合法性”一直是新制度主义最核心的概念,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基于法律理性之上,是对理性制度(例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之上的权威的认同和承认;一方面是受到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或社会事实约束的一种结果,即追求社会承认,采纳合乎情理的结构或行为的结果(周雪光,2003)。按照合法性机制的观点,如果机构养老能够积极地遵从合法性的社会期待,就能够很好地生存和发展;反之,如果机构养老违反了合法性的社会期待,就会被视为不理性和不合规范,从而遭到社会和市场的排斥。传统的组织学理论将正式组织(养老机构)看作是理性设计的产物,按照这一思路,养老机构是人们为了达到养老目标而设计的理性工具。然而,机构养老的实际运行并不总是按照理性设计操作,而是常常受到所处环境的制约,具体受制于机构养老行为的有限理性、机构养老对环境的依赖性、机构养老设计的条件性以及社会资本和权力体系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机构养老很可能会与当初设计的服务目标发生偏差,难以获得社会认可,从而产生合法性危机。当前,机构养老普遍存在的合法性危机有机构目标偏差、服务观念滞后、社会认可度低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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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目标偏差。组织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组织运行过程的制度规范。按此思路,机构养老服务老年人养老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出台健全和完善的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作为保障。然而,在养老机构实际的运行中却面临着各种政策、法律和法规不完善的困境。一是各种制度不健全。目前,虽然国家已出台了鼓励社会资本进人养老市场的相关政策,但由于土地、税收、融资、医保报销、补偿等配套措施的落实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且养老机构在行业准入、退出、监管、行政许可、等级评定、评估年检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加上监督机制不完善,使得养老机构在安全防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养老机构在安全、医疗、合作等事项中存在隐患。以上各种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养老机构难以得到社会认可,面临合法性危机。二是“双轨制”亟待改观。长期以来,养老政策“双轨制”不仅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在土地、税收、补偿等国家扶持政策上,相比于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到的政策福利和优惠较少,加上价格、信誉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民办养老机构在和公办养老机构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一些民营养老机构为摆脱竞争中的困境,就会有意提高入住价格,上调收容标准,从而导致有需求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成本增加,引发老年人的不满,产生合法性危机。总的来说,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上与养老机构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养老机构受制于复杂的和不确定的制度环境,直接影响了养老机构预期目标的实现,并导致养老机构合法性权威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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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理念滞后。在市场化改革背景下,随着社会分工的迅速发展,养老机构开始朝着专业化、多元化和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最明显的变化是服务理念的变化,特别是在“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更需要养老机构具备积极的服务理念,即养老机构不仅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且还要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健康、心理慰藉、休闲养生、文化娱乐、社会参与等更高层次的需求。然而,当前我国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着服务理念滞后与老年人多元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换言之,由于养老机构服务理念的滞后导致老年人在健康等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进一步影响了老年人及社会对于养老机构的合法性期待,最终引发养老机构的合法性危机。 内容来自dedecms

3.社会认可度低。除了服务理念的影响,社会认可度也是影响养老机构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着社会认可度不高、满足合法性的社会期待较低的发展问题,突出表现为两方面的矛盾: copyright dedecms

一是面临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民营养老机构“床位闲置”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由于国家政策、资源的配置不公以及养老机构风险应对能力不同,导致养老机构面临“双轨制”运行困境。一方面公办养老机构供不应求,一方面民营养老机构住不起、住不满,导致最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被排斥在市场之外。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几乎所有的敬老院收住的五保老人都是具备自理能力的老年人,而大多数失能五保老人却不能人住养老机构,社会养老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公,容易引起老年人及社会对养老机构的不满,最终导致合法性危机。 织梦好,好织梦

二是面临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养老需求与现有养老资源短缺的矛盾。目前,大部分养老机构采用的是“医”“养”分离的照料模式,加上养老机构规模小、分散经营、功能单一、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高等因素制约,大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停留在单一的日常生活照料等基础服务上,只有小部分养老机构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健康服务,难以满足新时代老年人的美好生活需要,得不到社会认可,面临合法性危机。 本文来自织梦

总的来说,养老机构的“合法性”既来自机构对于制度理性规范的遵守,又来自机构对制度环境或社会事实的追求。然而,当前的养老机构在效率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所面临的困境,严重影响了我国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多元化和精细化发展。有效解决养老机构的困境,需要积极探索出一种既有效率又具备合法性的新时代机构养老模式。 copyright dedecms

三、城市养老服务中医养融合模式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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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融合”模式是通过对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配置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集健康管理及日常照护为一体的综合养老服务。它是“老有所医”与“老有所养”的有机结合,旨在促进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相融合,有效地实现医疗与养老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医养融合”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突发疾病应急处置以及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方面。目前,我国多地在探索内设模式、联合模式等医养融合机构养老模式,尽管融合方式迥异,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老年人提供了更便捷、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并能化解养老机构所面临的效率困境和合法性危机,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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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养老机构创新发展的合法性基础 内容来自dedecms

自2011年以来,多份旨在推动医养融合规范发展的国家层级政策文件密集出台。2011年9月,国家发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将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列为加强老龄服务的优先举措之一,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融资形式,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护理康复型养老机构4、,初步展现了以“养老+医疗”的形式完善社会养老公共服务体系的国家意图。作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细化方案,同年颁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进一步指出:“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功能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应有之意,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立体化、综合式的养老服务网络”5、。2013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从国家高度提出并确认了医养融合概念,鼓励各地灵活探索医疗卫生资源与社会养老资源的互链形式,并对卫生、民政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等主体的参与方式做出原则性安排6、,为新时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构完善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再次肯定了医养融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把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合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作为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的关键任务,并提出了在养老服务中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的多项具体措施7、,国家相关部委以此为指导依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探索解决医养融合的管理归属问题、市场监管问题、融资扶持问题、社保报销问题等现实难题的合理方案。截至目前,已有相关国家层面的制度、政策文件涵盖了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激励、规范与监督等内容,具有一定的操作性,既促进了医疗及养老资源的合理配置并提高其合作效率,又较好地满足了老年人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多元化和精细化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使养老机构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合法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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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养老机构的市场效益 dedecms.com

随着高龄、失能和患病老人数量的增多,我国老年人对医疗和护理方面的需求更加突出,老年人的医养一体化需求使得仅提供日常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的发展面临困境。而“医”“养”分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相互独立,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而新型医养融合模式通过在养老机构引人医疗要素,把医、养、康、护、健、宁等方面相结合,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医养一体化需求,以最低成本换取最大化市场效益。通过在组织内部加设医疗或养老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在传统的养老机构当中,机构收益主要是床位费、生活费和护理费,每位老人的费用一般不会超过2000元,可盈利点非常低;然而通过建设医院(护理院)进行功能延伸的医养融合服务后,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护理收费也有所提高,再加上治疗费作为收益,大大提高了养老机构的运营能力,也增加了经济效益。养老机构有了医疗资源的供给,获得了专业的医疗技术支持,养老机构就能更加专注养老服务本身的为老服务内容,进一步提升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而提高养老机构的市场效益。 copyright dedecms

(三)提升养老机构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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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老龄化”政策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政策,其要求我们在“健康、参与和保障”三个基本方面采取行动。而传统的养老机构显然无法满足“积极老龄化”理念的社会期待。新型医养融合养老模式具有健康养老、参与社会、保障需要等特质,从而能够有效地满足“积极老龄化”的社会期待。医养融合养老机构为老年群体提供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心理慰藉等服务内容在内的养老选择。通过医养融合模式,老年群体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从过去吃饱穿暖到逐步实现吃好穿美;从过去的“有养无医”“有医无养”“居家无人管”到“医养逐步一体化”“居家也有人管”“智慧养老”;从过去很少考虑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到陪伴、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变化,医养融合无疑提升了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满意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群体对美好生活需要追求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推动,医养融合在全国正如火如茶地展开探索和发展,越来越多老年群体在接受医养融合服务的过程中,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医养融合服务也因此被越来越多的老年群体、家庭、社区、媒体、社会所了解。从长远发展来看,医养融合必然会成为老年人的基本价值需求,医养融合理念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即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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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医养融合是机构养老的创新发展方向,但由于医养融合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整体上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其发展仍受到文化、制度、社会等因素的制约,其发展与“积极老龄化”理念的社会期待仍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要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积极探索以寻求创新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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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养老医养融合机制创新的对策 织梦好,好织梦

相比于传统养老机构的规模小、功能单一、服务层次低、社会资源整合力弱、系统相对封闭等特点,医养融合养老机构具有规模较大(连锁化)、功能多元、服务多层次、善于调动和使用社会资源、系统相对开放等优势。凭借这些优势,医养融合养老机构将老年人的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精准的医养一体化服务,从而满足老年人的美好生活需要。其之所以具有替代传统养老机构的诸多优势,主要在于医养融合养老机构能够更好地克服传统养老机构在效率和合法性两方面存在的局限和不足。即一方面通过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以最小化的投入实现最大化的产出;另一方面通过机构内外部的合作及相关政策调整,以最佳的运行状态获得社会合法性。可以说,医养融合养老机构不仅是替代传统养老机构的最佳途径,而且也是传统养老机构创新发展的变革方向和趋势。然而,由于组织自身的局限性、组织行为的有限理性以及受制于组织环境因素的影响,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目标的实现仍需要满足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组织等条件,即需要逐步突破一些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实现机构养老“医养融合”机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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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建立健全医养融合相关政策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为建构更有利的制度环境推动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发展,需要在机构准入、合作以及老年人评估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首先,要寻求跨部门协作策略,建立民政、卫生、社保等多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政策“碎片化”与管理“部门化”问题。其次,在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准入上,国家相关部门要制定宽松的政策,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在土地、税收、融资、补贴、医保报销等配套措施上落实到位,完善医养融合的支付保障制度,将医养融合中的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切实缓解部分低收入的失能、患病老年人支付不起费用的窘状,增强养老政策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通过建立一系列激励制度,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投身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积极性和动力。再次,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合作模式,建立有针对性的合作政策,减少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为合作的对象、范围、内容及所涉及技术资源等建立标准和规范。此外,加快建立科学的老年人评估机制,制订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作为老年人享受护理等级的依据,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将急性期患病老年人安排到专门的医疗机构,将术后康复的老年人安排到带有医疗性质的护理、康复机构,将需要长期照料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安排到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将健康或自理老年人安排到社区机构,做到按需有序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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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医养融合合作方式 内容来自dedecms

由于不同组织在价值目标、制度结构上存在明显差异,而规范性的合作方式通过跨组织的约束、控制和调节,调和组织差异,保障稳定合作。医养融合模式可以看作是医养各相关主体之间合作的产物,在当前医养资源相对稀缺和制度供给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医养融合更多的是迎合市场需求而在自发驱动下发展起来,由于目前医养融合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尚未完全成熟,医养融合各主体之间的合作行为仍然处于自由探索阶段,缺少相应制度化的规范约束。在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医疗资源还是养老资源都是按计划配置,供给服务模式也相对单一稳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型及相应政策的调适,“医养分离”逐步过渡至“医养结合”,继而向“医养融合”深化转型,体现在具体运作上即为由“单一主体主导”向“多元主体互动”转变。从实质上看,医养融合是一种基于非正式规则的“关系合约”关系,在发展过程中容易陷入诸多困境陷阱,由此促使医养融合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最优途径就是尽快促成“制度化合作”,借助规范的合作方式来缓解合作困境。在医养融合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等,要在不同类型组织行动中抽象概括出既相对稳定又灵活弹性的合作方式,无疑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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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塑社会养老文化 dedecms.com

当前,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是多元养老机制的明显表征,这与我国传统的养老文化观念存在较大差异,难免会对医养融合型养老服务这-新生事物的发展成熟产生一定的影响。受根深蒂固的传统“孝”文化影响,仍有不少老年人觉得在养老机构生活没了“脸面”,而不少儿女也担心将父母送到养老机构会招来不孝之名。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老人质疑医养融合的专业技术性,到专业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思维惯性进一步导致医养融合服务市场的萎缩。因此,医养融合养老模式的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强宣传,转变老年人传统的养老和消费观念。换而言之,为促使文化观念与制度环境达成共识,使人们真正在思想认知层面接纳认可医养融合服务,就需要将文化观念对制度环境的潜在影响尽量前置,在制度设计阶段预留一定的缓冲时间和空间,同时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认同医养融合发展趋势的良好氛围,进而逐步地扭转服务受众的养老观念、重塑社会养老文化。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居家养老已然会作为主要的养老方式长期存在,这就需要医养融合不断开发契合于核心家庭的服务形式,依托社区服务平台,提供易被老年人所接受认可的医养融合服务,在医养融合实践中注入一定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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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多元社会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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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融合需要社会力量的多方参与,这也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医养融合服务对象根据健康状况不同分为不同的层次,除了符合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之外,其余的服务对象就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一是通过引导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疔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志愿组织和其他公益组织共同参与到养老服务提供中来,使不同身体状况和不同层次的老年人能够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得到适宜的、持续的医疗和养老服务;二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借助有实力的机构来提升养老机构自身的社会声誉,例如,广西北海市海合老年公寓通过跟博铧医院合作,借助博铧医院的实力和知名度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社会声誉,从而在社会上获取了相对的合法性;三是政府通过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医养融合养老机构,能够提升养老机构的市场竞争实力和社会认可度,同时社会声誉也会提高,为此,能够提升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进而会影响政府在养老方面的政策决策,使得政府从制度等方面更加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最终实现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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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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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宇《医养融合的内在冲突及其制度化途径》,载于《学术论坛》2017年第2期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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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树文、曹阳阳《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研究——基于外部性视角》,载于《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7期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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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玉韶、王莉莉、孔伟、董彭滔、杨晓奇、《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载于《老龄科学研究》2015年第8期第13至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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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2011-09-23,http://www.gov.cn/zwgk/2011-09/23/content_1954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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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2011-12-16,http://www.gov.cn/zwgk/2011-12/27/content_2030503.htm. 本文来自织梦

6、《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汇编,2017年。 内容来自dedecms

7、《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http://www.gov.cn/zwgk/2013-10/14/content_25063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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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宇 广西医科大学;黄少琴 广西师范学院,陈媛 广西民族大学;张伟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内容来自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