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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四季度经济政策评述
发布时间:2014-01-26 作者:派智库 来源:宏观经济 浏览:次【字体: 大 中 小】
一、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部分行业供过于求矛盾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为解决产能过剩问题,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意见》指出,受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目前,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针对以往化解过剩产能中地方政府和部门工作不力乃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监督检查的举措: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意见》要求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意见》提出了多项举措化解产能过剩。首先,我国将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其次,我国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再次,我国还将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最后,我国还将通过完善环保收费政策、控制信贷等手段化解产能过剩问题。
二、国务院发布《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第一次针对资源型城市制定出台全国性、专门性的规划文件,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规划》范围包括262个资源型城市,其中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126个,县级市62个,县(包括自治县、林区等)58个,市辖区(开发区、管理区)16个。规划期为2013-2020年。
《规划》突出了转型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主线。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最为集中的地区,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紧紧抓住这两个重要法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规划》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依靠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在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中从不同角度阐明了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加快构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规划》突出了分类指导和统筹协调的战略导向。我国资源型城市数量众多,资源开发处于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不尽相同。从国家层面科学引导各资源型城市因地制宜、协调有序发展,避免政策上“一刀切”是一个难题,但又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规划》根据资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全国262个资源型城市划分为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再生型四种类型,强调深入挖掘各类资源型城市自身潜力和优势,规范成长型城市有序发展,推动成熟型城市跨越发展,支持衰退型城市转型发展,引导再生型城市创新发展,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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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突出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的目标取向。《规划》以民生为本、和谐发展作为指导资源型城市未来发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好资源型城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突破口,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创造性提出利益分配共享机制。《规划》目标不仅突出了城乡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等硬性指标,还关注了保护传承矿区、林区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等精神文明指标,目标取向体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和谐统一。
《规划》突出了立足当前和谋划长远的任务部署。《规划》在重点任务中突出了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棚户区改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具体问题的解决,做到了战略部署有抓手,工作推进有保障。与此同时,资源型城市的诸多问题属于系统问题,是因为资源开发利用与城市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系统间矛盾而产生的,谋划可持续发展必须抓住矛盾的核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因此《规划》强调了体制机制创新,从不同领域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规划》突出了积极稳妥和求真务实的政策设计。《规划》围绕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差异化问题、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法制建设问题,明确了多层次的政策保障体系。针对重点难点问题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针对不同类型城市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增强了针对性和灵活性,围绕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以及法制建设提高了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多层次的政策保障体系符合资源型城市当前发展实际与长远持续发展需要,彰显了中央政府解决这些问题的决心和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总目标的信心。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出炉
2013年12月,国务院印发通知,正式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行目录自2004年7月颁布以来,经济环境、市场条件、投资主体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修订目录,大力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内需、调结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管理行为。
新《目录》从整体上看,取消和下放力度较大。共取消、下放和转移49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9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0项、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10项。上述49项中,25项已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于5月15日公布。经初步测算,目录修订后,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减少约60%。
新《目录》在一些领域改进了管理方式。例如: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保留了对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其他项目按照对内资项目的统一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和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取消了对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的核准,下放了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邮政项目和部分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集装箱专用码头、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等项目的核准权限,更加强调和突出发展建设规划等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在原材料、设备制造、加工业领域,取消了冷轧、机车车辆制造、纸浆、聚酯、糖料、制盐等10类项目的核准,下放了钾矿肥、磷矿肥、变性燃料乙醇等项目的核准权限,有利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用。
此外,新《目录》还暂时保留了一些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和下放条件的项目。例如:在产能严重过剩领域,从当前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需要出发,对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的核准权限暂未调整。在能源领域,中央管理层面暂时保留了对部分火电、热电、煤炭开发项目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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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升级
2013年11月,中欧双方在第十六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中发布《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确立了双方的合作领域,提出近百条合作倡议,并明确了落实机制,为今后5至10年中欧合作关系的发展描绘了切实可行的蓝图。
在和平与安全方面,中欧将携手应对地区和全球性挑战。在经济方面,中欧正式宣布启动投资协定谈判,这将是继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之后中国与世界主要经济体开启的又一个高水平的投资协定谈判。投资协定将有助于进一步释放中欧双向投资合作潜力,为中国企业赴欧投资提供更为简单、安全的法律环境和强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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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领域,中国将加强与欧洲投资银行的合作,并有意探讨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合作。同时发挥中欧双边本币互换安排的作用,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发展。今年的中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直接涉案金额高达204亿美元,号称史上最大贸易摩擦,引起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中欧之间可能爆发贸易战”的猜测。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规划提出,在处理重大双边贸易摩擦时,中欧将优先采取对话和磋商的办法加以解决。中欧同时承诺防止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并在国际贸易与投资、金融、环境、气候变化、互联网和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等重点领域联合制定公正、合理、有效的规则。这些举措,有助于促进中欧贸易投资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城镇化、科技创新等将成为中欧务实合作的主要领域。欧盟的城镇化发展水平全球领先,中国将开启全球最大规模的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欧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分享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助于提升中欧合作的内涵和水平。科技创新决定中欧的未来发展,双方将深化产学研合作,建立产业集群合作,在新能源、核技术、空间与航天,特别是在各自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及载人航天等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以提升中欧各自的国际竞争力。此外,中欧双方还就其它众多领域做出了规划,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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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共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
2013年11月,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会各方围绕“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主题,共同制定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中国和东欧发展阶段相似,面临转型创新、提升竞争力的背景下,双方不仅有着良好的合作意愿,且符合彼此共同利益。《纲要》不仅加强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合作,有利于中欧关系的全面深化,并且与中国当前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步调相一致。 dedecms.com
在双方合作即将驶入“快车道”之际,《纲要》起到了把控总方向,加强宏观指导的作用。这使得双方合作在三大原则下进行:一是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照顾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尊重彼此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二是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将对方发展化为自身机遇,通过相互开放与合作增添发展助力。三是中欧合作,相向而行。促进平衡发展,培育更多合作增长点。除了宏观指引,《纲要》更有具体的措施保障。具体而言,纲要规划了双方未来合作的六大领域,即投资经贸、金融、互联互通、人文交流、地方等,内容具体且具可操作性。如涉及便利双方人员往来时,《纲要》表明,中方欢迎罗马尼亚、捷克等中东欧国家为中国公民申办签证、居留实行便利措施,宣布将中东欧16国全部列入外国人72小时免签过境北京、上海等口岸名单。同时,“投资”亦成为《纲要》的关键词。如宣布2014年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投资经贸促进年”、将举办投资促进研讨会、投资推介会等。《纲要》对双方基础设施合作着墨颇多,将中方比较成熟、完备的装备制造业与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需求相结合的意图明显。中东欧部分国家基础设施较薄弱,铁路、公路、港口等都需要更新换代,双方互补性强,中国在这方面有一定积累,尤其在高铁技术方面,将有助于打造中欧物流新动脉,将产生众多附加的经济效益。
《纲要》还指出要适时考虑制定双方中期合作规划。酝酿中的中国—中东欧中期合作规划与《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相辅相成既显示出中国将与中东欧作为中欧合作的新增长点,又表明中国-中东欧合作是中欧整体合作的组成部分,显示出中国对欧交往的系统性、长期性和全面性。 本文来自织梦